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
郑经开市监撤告字【 2021 】 003 号
郑州镭煦商贸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涉嫌以欺骗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一案,已经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理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理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接举报材料称你公司,冒用其身份骗取公司设立登记,请求撤销其股东身份。
经查,2015年09月10日郑州镭煦商贸有限公司在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时 ,以登报声明作废的罗永强身份证,及罗永强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交不是罗永强本人签字的《首次股东会决议》,向登记机关提交公司登记(备案)申请,并取得公司设立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郑州镭煦商贸有限公司2015年09月10日设立登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所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理决定:撤销郑州镭煦商贸有限公司2015年09月10日办理的罗永强为该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的登记。
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理,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在本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也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