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批零住餐企业入库纳统工作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来源:本站  时间:2023-04-24 11:52 

    为加快培育消费市场主体,促进我区社消零有效增长,按照政府引导、主体自愿、统筹推进、分类实施的原则,进一步促进消费提质扩容,扩大内需动力,提升传统消费,提振大宗商品销售,支持“首店经济”,鼓励国内外知名品牌在经开区设立首店、旗舰店、体验店。现就加强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入库纳统工作,制定以下措施。

    一、加大新入库批零住餐企业奖励力度。对首次入库的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在给予市级8—10万元(具体金额以郑州市实际拨付为准)一次性奖励的基础上,增加2万元一次性区级入库奖励,有效推动“小升规”工作。(责任单位:区统计局、区财政局(审计局)、区投资促进局,各办事处)

    二、支持引进独立法人大型批零住餐企业。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积极引进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大型批零住餐企业。对首次入库的新引进大型批零住餐企业,当年零售额在20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上20亿元以下的、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且增速不低于10%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区投资促进局、区财政局(审计局)、区统计局,各办事处)

    三、鼓励批零住餐龙头企业第一季度开门红。对第一季度零售额5000万元以上,增速实现13%增长的限额以上社消零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在上述零售额增速基础上较去年一季度同期每增长1亿元,再奖励5万元;原则上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5万元。(责任单位:区投资促进局、区财政局(审计局)、区统计局,各办事处)

    四、鼓励批零住餐企业成立总部型企业。鼓励连锁餐饮企业、批发市场及商业综合体内独立商户,整合成立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部企业。对入库的新成立总部型企业,年零售额10亿元以上且增速不低于10%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在上述零售额增速基础上较去年同期每增长1亿元,再奖励5万元;原则上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总部企业需在郑州经开区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并在郑州经开区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在郑州经开区外分支机构不少于3个,并对其负有总部管理和服务职能。 (责任单位:区投资促进局、区财政局(审计局)、税务局、区统计局,各办事处)

    五、鼓励消费品生产企业成立独立法人销售企业。鼓励引导食品、饮料、家用电器等我区重点消费品工业生产企业,包括开展线上销售的生产企业,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销售公司。对入库的新成立销售企业,当年零售额在10亿元以上、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3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区工信局、区投资促进局、区财政局(审计局)、区统计局)

    六、鼓励支持网络直播平台做强做大。对引进直播电商企业,并纳统入库,每引进一家奖励平台运营单位2000元。对平台新注册企业在10家以上,纳统入库,且社消零年综合贡献首次达到5亿元、10亿元、20亿元、50亿元以上的,再分别给予平台运营单位5万、10万、20万元、50万元运营奖励。

    七、优化入库批零住餐企业政策扶持体系。全面落实已出台支持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支持新入库批零住餐企业享受招商引资、投资补贴、项目用地等政策优惠。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新入库批零住餐企业开发针对性金融产品,政策性担保机构提供融资担保支持。对于政府主办的各类促消费活动,优先支持库内企业参与。(责任单位:区投资促进局、区经济发展局、区财政局(审计局),各办事处)

    八、奖励原则。承诺不搬离原则。获得奖励补助且正常经营的“四上”优秀企业,须承诺3年不从区“四上”统计库中退出,5年不搬离经开区。申请总部型企业政策的企业除以上承诺外,还需承诺在享受本办法财政补助或奖励后,在郑州经开区的经营期限不低于10年,10年内不得减少实缴注册资本,不改变企业在郑州市经开区的纳税义务。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奖励政策在郑州经开区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本措施中若出现与国家、省、市政策不一致的地方,参照上级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