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
郑经开市监撤告字202101号
郑州中石油昆仑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 :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理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理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接举报郑州中石油昆仑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公司变更登记行政许可的函,要求撤销其股东身份。
经查,郑州中石油昆仑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在办理公司,于2010年3月5日变更登记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资料中的“标注日期为2010年3月5日《股东会决议》”文件尾页“股东(法人)盖章、(自然人)签字”处所盖“中石油昆仑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印章;“标注日期为2010年3月5日《郑州中石油昆仑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落款处“乙方(盖章或签名)” “中石油昆仑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所盖印章;“均不是中石油昆仑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所盖,对其成为郑州中石油昆仑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股东、毫不知情且不是其真实意思表达。”证据有:书证广东众合司法鉴定所出据《文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粤众【2020】文鉴字第445号)司法鉴定、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陈述等。郑州中石油昆仑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的上述2010年3月5日变更登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所规定的情形。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理决定:撤销郑州中石油昆仑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2010年3月5日办理的中石油昆仑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东的登记许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理,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在本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也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汪慰民 杨刚
联系电话:68273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