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经开区“企业宁静日”制度 实施办法(试行)(意见稿)
    来源: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时间:2024-01-19 15:09 

    经开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国际物流园区管委会委,先进制造业园区管委会(筹),区直各部门,各镇办(管区),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建立“无事不扰”的服务企业工作机制,规范涉企部门对企业的监督管理、执法检查行为,构建“亲”“清”政商关系,营造一流营商环境,助力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涉企部门,是指我区行政区域内对企业有行政管理智能的部门和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包括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服务部门、公共服务部门和组织。

    本实施办法所称企业范围,是指全区规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纳入投资库的产业项目等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

    本实施办法所称执法检查,是指涉企执法检查部门为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或“三定”方案规定的法定职责开展的执法检查,应企业要求或为企业办理行政许可等授益性事项进行现场复核、验收等除外。

    第二条 每月1日至25日为我区“企业宁静日”。在此期间, 除因公共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突发事件、案件查处和上级部署的检查、调研外,各职能部门不得对企业进行检查、考核、调研、参观、考察等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行政性活动。

    第三条 制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执法部门要坚持法定原则,凡是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执法检查事项,不得开展执法检查;对法定的执法检查事项,要制定具体的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方案),报区纪检监察工委备案,并告知各行业主管部门。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方案)按以下要求制定:

    (1)行政执法部门对同一企业同一项目进行检查,没有发 现违法违规行为的,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一般每年只安排一次;

    (2)行政执法部门不同科室在同一时段对同一企业分别检 查的,应合并进行;

    (3)多个行政执法部门在同一时段对同一企业进行检查的,由牵头部门负责进行联合执法检查;

    (4)对已安装在线监测设施且监测全面、正常的企业,原则上相关监测部门不再到企业检查。

    第四条 执法检查在“企业宁静日”之内的,建立涉企执法检查报备制度。

    检查前,执法检查部门须填写《郑州经开区涉企执法检查通知书》(见附件1)(下称《通知书》)。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报请区管委会分管领导批准,并提前2个工作日到区纪检监察工委进行报备。两个及以上部门联合开展的,由牵头执法部门提前报备。

    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两人以上并主动出示《通知书》和行政执法证件。执法检查人员应当严格按照《通知书》所列内容进行检查,不得擅自扩大检查范围、延长检查时间。

    检查结束后,实施检查的部门应将检查结果及时向被检查单位反馈,并填写《郑州经开区涉企执法检查备案表》(见附件2)(下称《备案表》),与《通知书》一并存档,报区纪检监察工委。

    因情况紧急或需保密等特殊原因无法提前办理报批及备案手续的可先按程序检查,但应于事后5个工作日内将入企检查情况报区纪检监察工委。

    第五条 执法检查在“企业宁静日”之外的,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按照有关规定,全面实行“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过程和查处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 将“企业宁静日”与“万人助万企”“四大工程”工作专班、产业“链长制”结合起来,规范化、常态化、长效化开展助企活动,努力在政策落实上下功夫、在解决问题上出实招、在优化营商环境上求突破。各涉企执法部门要着力转变执法观念,不断强化服务理念,执法行为要以服务、指导为主,把执法管理对象变为服务对象,把法律法规、政策的解读贯穿执法全过程,坚持服务型执法,提升服务发展能力,帮助和指导企业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第七条 实行包容审慎监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依法从轻或不予行政处罚。对主观恶意、挑战法律权威和底线的违法行为,从严、从重、从快处罚,切实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第八条  实行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制度。各行政执法部门对本办法所称企业范围进行行政处罚时,需依据法律法规将重大案件报区法制部门备案审查。

    第九条 各级各部门应当严格控制执法检查总量和频次,严禁借检查之机向被检查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或要求参加带有强制性的收费培训等,坚决不允许把落实“企业宁静日”当作不履职、不作为的借口。

    第十条 将“企业宁静日”制度的贯彻落实纳入全区优化营商环境考核体系,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大督导检查工作力度,开展执法结果满意度抽查回访,及时掌握执法检查中存在的问题,问题严重的移交区纪检监察工委处理。

    第十一条 “企业宁静日”期间未履行涉企执法检查报备手续擅自进入企业开展检查的,企业有权拒绝接待,并可向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区纪检监察工委举报投诉(举报电话:53391798、66785759)。对反映情况属实、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区纪检监察工委依纪严肃追责问责。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根据实际执行情况适时修订完善。

    附件:1.郑州经开区涉企执法检查通知书

    2.郑州经开区涉企执法检查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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