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 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时间:2025-04-01 17:02 

    经开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先进制造业园区管委会(筹),区直各部门,各镇办(管区),各有关单位:

    现将《进一步加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5年3月6日

    进一步加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实施意见

    为了加强规划管理,依法治理违法建设,维护公共利益,消除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郑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办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市委市政府相关文件精神,依托网格化基层治理优势,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按照“属地管理、部门联动、齐抓共管”原则,建立健全违法建设三级网格化基层治理机制,落实行政问责制,从源头上坚决堵住新增,在存量上快速稳妥递减,进一步扩大违法建设“清零区域”,实现违法建设治理全方位有效监管。

    二、职责分工

    (一)区治违办负责组织落实市违法建设专项治理活动领导小组下发的各项违法建设工作任务;落实和协调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活动领导小组议定的事项;组织对各镇办(管区)和各相关单位违法建设治理和履职情况进行检查评价;收集、汇总、分析经开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情况;开展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宣传报道和业务培训;完成市、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活动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镇办(管区)对辖区内违法建设清查、处理、拆除工作负总责。负责本辖区违法建设的排查摸底、建立台账工作;负责组织制定本级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应急预案和具体工作计划;受区管委会委托负责辖区内违法建设的拆除工作;负责建立工作责任制和问责机制,并上报违法建设治理工作进展和完成情况;负责辖区临时安置区内违法建设查处的所有工作。

    (三)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负责根据相关部门对国有土地上违法建设的认定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及限期拆除决定,并配合镇办(管区)对违法建设进行拆除。

    (四)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对违法建设作出认定,出具明确是否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书面意见书,并配合执法部门提供建设项目相关资料或违法建设当事人相关身份信息;负责在建项目内的行业监管。

    (五)区建设局负责对建设项目做好行业监管,对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单位的监管,将实施违法建设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列入不良信用记录。配合执法部门提供违法建设当事人相关身份信息。同时负责对违法建设项目采取不予办理预售许可等限制措施、对出租房屋不予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敦促物业服务企业对建成区楼院新增违法建设行为进行制止和报告等,对未能有效控制违法建设的物业公司,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管,对利用违法建设场所开展经营活动的主体,在办理营业执照,要核查房产的合法性,对于房产不合法的市场主体,不予核发营业执照。对利用违法建设场所开展经营活动的已核发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违法建设名单,协助其督促经营主体搬迁,变更营业场所或依法注销许可证。

    (七)经开资本集团有限公司供水部门不得违规向违法建设和利用违法建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服务;已经提供的,要立即纠正,配合相关部门执法工作。

    (八)公安分局负责维护违法建设拆除现场秩序,妥善处置各类群体性事件,对撕毁封条、干扰、阻挠等拆除工作的,及时制止,对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责任。

    (九)区新型智慧城市运行中心通过对网格化平台流转事件的分析,发现群众投诉违法建设事件及时移交专班,加强处置力度;利用网格队伍加强“违建拆除”专项工作宣传力度,同时加强排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十)区社会事业局在行业监管区域内发现违法建设时,及时向有关执法部门提供信息支持和协助;配合相关执法部门共同维护区域规划秩序,确保社会事业设施的安全与合规,为公众提供一个良好的社会事业服务环境。

    (十一)区教育文化体育局对行业监管内教育设施(如学校、幼儿园等)及教育设施周边的违法建设进行排查和整治,确保教育设施的安全与合规。

    (十二)区工信局对在工业企业和信息化投资领域的项目在日常监管中,发现违法建设及时向相关执法部门提供必要的信息支持和协助。

    (十三)生态环境分局对因违法建设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协助配合相关执法部门对违法建设进行调查处理。

    (十四)区市场分中心对发生在市场区域内的违法建设进行排查与监管,配合相关部门提供必要的信息支持和协助。

    (十五)区应急管理局将存在安全隐患的违法建设纳入安全生产治理范畴,对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违法建设要求相关单位进行整改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障安全生产,并配合相关部门对其进行查处;对因违法建设造成的安全事故进行调查与责任追究。

    三、健全治理体系

    依托网格化基层治理平台,加强违法建设动态巡查防控工作,做到违法建设及时发现、及时调查、及时处置。

    (一)区级违法建设治理动态巡查防控体系。区治违办发挥综合协调作用,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综合执法等部门各司其职,共同抓好各自职责领域内的违法建设治理体系建设。各部门要加强日常巡查防控,加大拆违执法力度,协调联动,形成强大的防违控违工作合力。对本级发现、上级交办、媒体曝光、信访举报等违法建设行为,及时进行交办、督办处置。

    (二)镇办(管区)一级违法建设治理动态巡查防控体系。镇办(管区)作为一级网格单位,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对违法建设治理工作负总责。各镇办(管区)建立一级网格违法建设动态巡查防控体系,统筹公安、市场监管、综合执法、规划、建设等职能部门人员力量,全面领导二级、三级网格开展工作,落实区级违法建设治理工作要求,对二级、三级网格违法建设治理工作进行管理和督察。

    主要工作职责:

    1.建立网格。负责制定本辖区的违建治理长效管理机制,对网格进行优化整合,成立常态化巡查队伍,明确巡查的对象、内容、范围、时间、程序。

    2.防控核查。强化巡查的频率及效果,定人定岗定范围,全过程无死角。运用无人机开展巡查,提高建筑物楼顶、城乡接合部等复杂区域违法建设线索发现水平。一级网格成员在工作中发现正在施工的违法建设(指尚未完工、还不具备或者不完全具备居住、使用功能的违法建设工程。)或接到二级、三级网格员的违法建设报告后,属于正在施工的新增违法建设的,联合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到达现场进行核实,下达执法文书;对已建成的违法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到达现场开展调查,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对违法建设性质进行认定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作出立案查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利用违法建设从事经营性活动的经营主体,督促其搬迁,变更经营场所或依法注销营业执照。

    3.依法处置。经核查认定是违法建设的,应及时依法依规进行处置。对上级交办、信访举报、媒体曝光的事项,应及时做好调查取证,在指定的时间内完成处置工作。已完成处置的,要及时上报结果。

    (三)社区(村)二、三级违法建设治理动态巡查防控体系。社区(村)作为二级、三级网格单位要多形式、多渠道向居(村)民宣传普及违法建设相关法规。前移违建治理关口,压实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的违建治理责任,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和报告,加强对出入本小区的建筑材料、施工机具、施工人员的管理和信息登记,从源头上预防违法建设问题发生。二级、三级网格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违法建设的,应当及时劝阻,利用拍照、摄像等形式记录违法建设现状,及时向包村(社区)干部报告(建设主体、建设地点、建设状况等),对正在施工的新增违法建设,应及时劝阻制止。同时,积极配合镇办(管区)、相关执法部门对本区域范围内违法建设行为的调查取证、案卷完善、拆除处置工作。调解本社区(村)因违法建设行为引发的矛盾纠纷。

    四、健全防控机制

    (一)强化批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对已审批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审批部门要加强对违法建设行为的监管工作,发现违法建设行为,要当场予以制止,迅速落实处置措施。各相关部门,按照巡查防控要求,做好巡查、报告工作。区建设局要加强施工现场监管,将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设置为公开内容。

    (二)落实即查即拆。对正在施工的新增违法建设,坚决落实“零容忍”。对发现的正在施工的新增违法建设,二级、三级网格应当立即制止、固定证据,同时上报镇办(管区)一级网格,镇办(管区)联合执法中队下达相关执法文书,限期内拒不停工整改或拆除的,由区管委会责成属地镇办(管区)直接组织拆除,坚决杜绝违法建设形成规模、造成既成事实。

    (三)依法快速查处。

    1.立案调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派驻各镇办(管区)执法中队负责违法建设的案件行政处罚程序及限期拆除程序。在接到网格报送的违法建设信息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立案。调查取证过程中,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对违法建设行为的性质及影响进行认定并出具书面意见后(应当载明是否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意见)。网格管理人员应当协助辖区执法中队进行调查取证、完善卷宗等工作。各镇办(管区)要对违法建设案件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台账。

    2.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决定。执法中队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以及限期拆除决定。对属于无法通过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行为,下达限期拆除决定书后,由区管委会责成属地镇办(管区)拆除。对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行为,限期改正并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不能拆除的,予以没收。对实施没收的违法建设,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后,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依据相关规定没收后移交属地镇办(管区),后期处置收入及时上缴财政部门。

    3.强制拆除。执法中队送达限期拆除决定文书后,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的,启动强制拆除程序。经催告,仍未自行拆除的,又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诉讼期届满后,经区管委会责成,下达强制拆除决定文书,由属地镇办(管区)依法强制拆除。

    (四)健全共管机制。一是建立工作例会制度。区治违办定期召开一次例会,通报违法建设查处情况,研究解决违法建设查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重大案件报区管委会研究。二是建立日巡查、月报告制度。二级、三级网格人员要每日对辖区内建设工程进行巡查,对发现的违法建设及处理情况进行登记造册。实行月报告“零报告”制度,各镇办(管区)每月将违法建设查处书面情况报区治违办。区治违办不定期对各镇办(管区)进行暗访或抽查,发现问题后,督办查处。根据违法建设查处结果和检查情况,定期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并上报区管委会相关领导。三是加强信息沟通和协调配合。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建设局等相关部门应当在出具证明材料、调阅资料、停办手续等方面给予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在接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函告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但最迟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每季度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违法建设名单,市场监督部门协助相关执法部门督促经营主体搬迁,变更经营场所或依法注销营业执照。需采取停水、停电措施的,供水、供电部门在接到函告后应当依法停止对违法建设工程的供水、供电。四是落实监管责任。工程设计、物业服务及工程、房地产开发、施工、监理等企业从事、参与违法建设的,建设、规划等部门应按照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五、落实行政问责

    对因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失职及对违建负有管控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实施、参与、包庇违法建设以及阻挠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负有协助查处职责的部门和单位不支持、不配合,导致执法部门无法或者难以查处违法建设的,由区纪检监察工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