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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开九龙东贾村等部分行政村土地征收时确定的用途为工业用地,且按照工业用地征收补偿标准给予村民补偿。但据了解,部分土地在征收后,土地使用性质由工业用地改为商业用地。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八条 规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集体土地在被征收后改变土地性质,但未随之调整给予村民的补偿标准,请问这是否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相悖,是否涉嫌侵犯农民的土地权益。
针对信件内容给予如下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地的原有用途给予补偿。征收经开区九龙办事处东贾村集体土地是依据《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文件、豫政〔2016〕48号文件规定,土地补偿款严格根据豫政〔2016〕48号文件确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6万元/亩执行。 同时对信件内容中的提到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八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做出解释:十八条中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代表国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的关于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合同。同时,土地征收是指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因此两者是前后两个环节,土地征收后已是国有土地,与征收前集体经济组织不再有关。 备注:如再有疑问,请到经开区国土分局咨询。
2020/3/13 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