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辖内独生子女政策初衷与结果的背离

    建议

    尊敬的区领导: 我是开发区辖内明湖办事处老南岗村民,积极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准备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但在办理过程中逐渐了解到开发区辖内关于独生子女的政策各个村庄都不一样,这个可以理解,毕竟村民自治吗?但让我感到困惑的是各个村的政策都很不合理,就拿我们村的政策来说: 第一,这些政策到底是开发区制定的还是村庄自己制定的?? 第二,不合理之处:“独生子女父母上方有一方有工作的就不能享受村里的双份福利,只有父母双方都没有工作的才能享受。”这不是在变相鼓励懒惰,打击勤劳吗?努力找到工作,为村里减轻负担,为国家经济建设作出努力的却得不到国家的鼓励和照顾;相反因为没有工作,却可以享受这些待遇。这个政策的结果导向很可能就是我干嘛要找工作,有工作还不能享受待遇,没有却能享受,我当然不努力找工作了。我想问只是国家政策的初衷吗? 第三,从国家政策来看(每人每月20月)是不分有没有工作都可以享受的,有工作的单位发,没工作的地方发,只是发放渠道不同,但是都可以享受的到。但地方的一些政策却和国家政策发生了逆背。我们制定独生子女政策的初衷不就是为了鼓励遵守国家政策吗?但现在这样一来政策的初衷和结果却发生了不一致。那些不遵守计划生育政策、超生的通过各种关系或者交罚款最后反而能得到和其他人一样的福利待遇,而我们这些政策的拥护者却某种程度上遭到了政策的抛弃。 从这方面来讲这个政策的导向性就放生了偏离,或者说根本不具有拥护政策的导向性。所以恳请区领导能够给予这种现象某种指导,使得我们的政策能够更好的、更加贴近民意的执行。

    网友您好,经调查回复如下: 1.凡属我老南岗社区居民,男孩结婚前后都可享受我社区的福利待遇,如结婚后女方户口迁入社区者也可享受本社区的福利待遇,女孩结婚前可享受我社区福利待遇,结婚后三个月取消本社区福利待遇(户口迁出与不迁出一样)。2.社区居民每个家庭只有女孩的可以招一个上门女婿,男方户口迁入后可享受社区的福利待遇。如再招第二个上门女婿,男女双方后代均不能享受我社区的福利待遇。3.如果家庭有男孩也有女孩,女孩招女婿后,婚后,男女双方和后代都不能享受我社区的福利待遇。4.以各种原因迁入社区户口的离退休干部、工人、志愿兵、下岗职工都不能享受本社区居民的福利待遇。5.从本社区参军现役义务兵,上学学生、劳教、劳改、刑事释放后,户口迁入的都可享受社区居民的福利待遇。劳教、劳改在刑期间不能享受社区居民的一切待遇。6.凡属本社区居民违犯计划生育政策,严格按《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执行(计划外生育二胎的除按政策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在7年内超生一人不能享受本社区的一切福利,计划外生育三胎的除政策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在14年内超生二人不能在本社区享受福利)。育龄妇女孕检期间,不按计生办规定、不请假、又不按时参加孕检的,孕检缺检一次,扣除全年社区发的福利待遇,如果是年底缺检者,本年待遇已发过的,扣下一年的福利待遇。7.符合独生子女条件的可以享受独生子女双份待遇。若一方或双方是工人且已领取独生子女证,享受独生子女待遇须经社区两委及居民代表落实研究并签字同意后、才能享受独生子女优惠待遇。如已经享受过独生子女优惠待遇人员又违反独生子女政策、以上所享受的现金及实物福利全部予以收回,并处以十倍的罚款,如遇改造分房着、多分房屋予以收回,如发生纠纷诉诸法院,一切费用由违反政策者负担。8.不论男女离婚后又结婚、所找对象若带有孩子,所带的孩子不享受社区一切待遇,双方结婚后所生育子女必须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才能享受社区待遇。9.社区居民死亡后限一个月内注销户口,死亡后家属可再享受一次福利待遇。10.不按本社区有关规定的户口一律不准迁入我社区,以前迁入我社区户口的没享受福利的,以后仍不能享受社区的福利待遇。 周凯在社区能不能享受相关独生子女待遇需要两个先决条件:第一、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第二、“农民身份”及“村民待遇”的认定。具备以上两个条件,才可以在社区享受相关待遇。 具备以上两个条件,才可以在社区享受相关待遇。

    2012/7/16 1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