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时间:2009-08-10 00: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我区)企业的技术创新,促进我区科学技术的发展,规范科技三项费用(以下简称科技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郑州市科学技术投入条例》、《郑州市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三项费用是指国家为支持科技事业发展而设立的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和重大科研项目补助费。科技三项费用是国家财政科技拨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中央和地方各级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的重要资金来源。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科技三项费用。
    第四条 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年度科技三项费用支持的项目经费计划(以下称“经费计划”)并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年度预算,监督科技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区科技8局和区财政局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加强对科技项目和经费的管理。
    第二章 科技三项费用的来源和用途
    第五条 我区每年预算安排科技三项费用,科技三项费用的额度不低于上一年度财政支出决算的1.3%,并逐年增加。
    第六条 科技三项费用支持的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科技资金重点支持的领域为我区的主导产业,主要有汽车工业、装备制造业、铝加工工业、电子信息产业、服务外包等;
      2、符合国家、省、市及我区产业政策,技术含量较高,技术水平处于国际先进、国内领先或国内先进水平,有较大的潜在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有望形成新兴产业;
      3、无知识产权纠纷。
    第七条 申请科技资金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已在我区注册并在我区税务机关办理了税务登记,且其主要经营场地设在我区内;
    2、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管理规范,有良好的经营业绩;
    3、企业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
    4、企业负责人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诚信意识、较高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
    第三章 科技三项费用开支范围
    第八条 科技三项费用的开支范围包括:
    1、设备购置费:指研究、开发项目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购置和维修费用,研究项目的样品、样机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输、包装、装卸、安装和零星土建的费用。其中从国外引进的仪器、设备、样品、样机的购置费包括海关税和运输保险费用。
    2、能源材料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试验所需的水电、燃料、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零配件的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杂包装费用。
    3、试验外协费:指研究、开发项目带料外加工或因本单位
    不具备条件而委托单位协作进行试验、加工、测试、计算等发生的费用。
    4、资料、印刷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所发生的书刊、资料、计算机软件、复印、印刷的费用。
    5、租赁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试验而租赁的专用仪器、设备、场地、实验基地等所发生的费用。
    6、差旅费:指为项目研究、开发而进行调研所发生的费用和与项目研究有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的费用。
    7、鉴定、验收费:指科技成果在成果鉴定、验收时所发生的费用。
    8、管理费:指承担科技三项费用的科研单位,为了向研究课题组提供良好的服务和工作条件,用于组织项目前期论证等所发生的费用。
    9、其他费用:指与项目研究、开发直接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应加强对科技三项费用的使用监督管理,严格遵守规定的开支范围。其中对管理费的提取和鉴定、验收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分别按下列办法执行。
    1、科技三项费用支持的项目必须要组织鉴定,项目承担单位须将科技三项费用的10%作为鉴定、验收费的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2、其他费用的开支必须经项目承担单位的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否则不予列支。
    第四章 科技资金支持方式
      第十条 科技资金的支持方式主要是无偿使用;无偿使用包括贷款贴息和无偿资助两种方式。
      第十一条 贷款贴息用于对符合我区科技资金使用条件并同时使用银行贷款的项目和对成功申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贷款贴息项目进行配套支持。贷款贴息应符合以下条件:
      1、产品具有一定水平、规模和效益,银行已经有贷款的项目。
      2、项目总投资一般在3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两年。
    第十二条 无偿资助主要用于对列入我区科技资金项目的资助和对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无偿资助项目的配套支持。无偿资助应符合以下条件:
      1、重点用于对技术创新中产品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科研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创办企业进行成果转化的补助。
    2、享受无偿资助的项目总投资一般在2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
    3、对列入我区科技资金支持的项目,按一般、重点、重
    大三个层次分类立项管理。支持额度分别为:一般项目3—10万元,重点项目11—30万元;对重大项目另行研究确定。
    第五章 科技资金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 成立我区科技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我区管委会主任担任,副组长由管委会主管科技、财政、企业服务工作的副主任担任,管委会科技局局长、财政局局长、企业服务中心主任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科技资金管理办公室,科技资金管理办公室主任由管委会主管科技工作的副主任担任,办公地点设在我区科技局,承担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设立科技资金评审专家库,每次集中评审时,按产业领域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科技资金的专家评审工作。
      第十五条 科技资金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能是:
      1、研究提出我区科技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工作计划;
      2、受理、审查、论证我区科技资金项目,提出年度科技资金项目经费计划意见,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3、编制我区科技资金的年度财务决算、项目统计、监理和资金使用效果的综合评估;
      4、受理国家科技基金项目申请,进行程序性审查,组织专家评估,完成推荐工作;
    5、完成我区管委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六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六条 科技资金原则上全年随时接受申报,每年集中评审三次,时间分别为当年的3月份、7月份、11月份。财政局每年将科技资金按规定的额度拨入科技三项费用专用帐户。符合科技资金项目申请条件的企业,应按照管理办公室的要求上报申请资料。
      第十七条 申请科技资金的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
      1、《科技资金申报书》,申请贷款贴息的,应分别由开户所在地银行信贷部门和贷款审批银行出具相关证明;
      2、《科技资金使用可行性报告》;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税务登记证及纳税证明;
      5、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以及最近一个月份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等。开业不足一年的新创办企业应报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注册资金证明和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6、可以说明项目情况的证明文件(如科技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技术报告、检测报告、专利证明、用户使用报告等);
      7、属高新技术企业的应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软件企业的应提供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8、与项目有关的其它参考资料(如列入国家科技计划的有关批准文件、环保证明、奖励证明等);
      9、其它附件。
    第七章 立项和验收
    第十八条 科技局负责编制科技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工作计划,对申请科技资金的项目进行受理和初审,并根据初审结果按项目类别和产业领域提出项目评审方案,提交管理办公室。
    第十九条 管理办公室负责组建专家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论证,根据专家委员会评审结果,进行集体研究和综合平衡,提出项目立项和经费计划意见,一般和重点项目报领导小组研究批准,重大项目报我区党政联席办公会研究批准,下达正式项目立项和经费计划。
      第二十条 项目立项和经费计划确定后,由科技资金管理办公室与申请单位签订科技资金项目合同,作为拨款、检查和验收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项目合同签订后,对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资金一次性下达企业;对重大项目,资金原则上分两批下达,首批按批准总额的60%拨付,待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再拨付剩余的40%。
      第二十二条 科技资金项目合同到期后一个月内,承担企业向管理办公室提出项目验收申请,管理办公室对项目进行实地审查和验收。验收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项目验收应当严格按照签订的项目合同规定的条款进行。验收的内容包括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项目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项目研究开发取得的成果情况;资金落实与使用情况;项目实施后对企业整体发展的影响等。
      第二十四条 重大项目的验收结果按三种不同情况进行不同处理:
      1、项目如期完成合同目标的,通过验收。管理办公室将全额拨付经费余额。
      2、项目基本完成合同目标的,同意结题。管理办公室将酌减拨付经费余额。
    3、项目执行情况与合同目标差距较大的,未通过验收。管理办公室将停拨经费余额。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管理办公室的监理内容包括对项目单位的有关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完成的质量情况。
      第二十六条 承担科技资金项目的企业应自觉接受管理办公室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理,并向管理办公室报送资金项目信息监督调查表以及相关附件。
      第二十七条 管理办公室有权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和实地考察的结果,对合同作出继续执行、调整或者终止执行等相应处理。
      第二十八条 凡经被撤销或合同终止的科技资金项目,承担企业应进行财务清算,并将剩余经费如数上缴管理办公室,严禁非法转移、挪用、私分剩余经费。
      第二十九条 科技资金必须按合同要求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条 监督管理应贯穿于项目受理、审理、论证、立项、验收的全过程。
    第三十一条 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申请、立项、实施、管理中有弄虚作假、玩忽职守、以权谋私、挪用经费等行为的,有关企业三年内不得申报管委会资金支持的项目,管理办公室视情节不同全部或部分追回资助资金,触犯法律的,按法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资金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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